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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三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


  
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


  
(2026年7月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以下简称三山)的保护,推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山的保护与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三山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三山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统筹生态保护、景观营造与公众服务,促进山、城、人协同共生,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山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重大问题。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三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三山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信息共享,共同协调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问题。

  鼓励三山管理单位与周边社区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社区参与三山生态保护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三山管理单位,是指负责三山范围内有关区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市、区相关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科学编制三山相关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作为三山保护与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编制三山相关详细规划应当对三山的资源特点、生态功能、风貌景观等进行分析,并在相应规划中明确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严格限制三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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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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