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19年1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25年12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划定或者调整城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或者调整本辖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