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三单位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集中展现了深圳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以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生态、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
1
李某、罗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肖某、许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3
欧洲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4
王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5
白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6
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7
某甲公司、邱某、朱某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8
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一
李某、罗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罗某分别任职于某甲公司及其母公司某乙公司,“海某项目”是某乙公司首款运动手表无线快充项目的简称,李某、罗某分别负责项目研发管理和软件代码编写工作。2022年8月,二被告人均已离开海某项目组。李某为帮助其朋友解决某丙公司产品研发时苹果设备断充的技术问题,与罗某商量利用其技术帮忙一事。罗某利用某乙公司的系统权限漏洞,从公司内部远程登陆原来其研发时使用的公司电脑下载海某项目软件代码文件,通过公司内部文件传输软件发给李某。李某为逃避公司网络监管,将海某项目源代码改名成《报销.rar》发到自己的126网易邮箱,再转发至罗某QQ邮箱。罗某收到源代码后,参考相关内容,发现海某项目的源代码无法移植到某丙公司所提供芯片上,遂没有进行披露使用。经鉴定,海某项目源代码包含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罗某邮箱、笔记本电脑、U盘中所提取固定的相关文件“报销.rar”所包含的信息实质相同。经评估,该案所涉及无线充电技术方案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值为人民币134万元。
裁判结果
某乙公司的“海某项目”源代码属于其商业秘密。被告人罗某、李某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的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二被告人在均已离开项目组,对海某项目项目源代码没有权限下载的情形下,共谋将项目源代码从公司内网外发至李某的外网邮箱后用于帮助其他公司的芯片研发,系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该行为属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案涉的项目源代码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案涉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值为人民币134万元,合理有据,且与本案认定事实关联性紧密,应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重点企业芯片源代码关键技术开发中的商业秘密犯罪。本案明确了违约型与获取型犯罪的界限在于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是否合法掌握商业秘密,通过综合审查被害单位对案涉技术信息所作保密管理规定及措施、被告人的岗位性质及其调整对接触案涉技术信息的权限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及获取案涉技术信息的行为方式,认定本案被告人行为构成以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获取型犯罪。该案亦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
合议庭成员:郭丹子、 林洋(承办人)、彭玉龙
案例二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肖某、许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检测跟踪”服务。被告某乙公司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的“学某某”APP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推荐信息。原告主张三被告肖某、许某、武某在原告公司担任关键职务,掌握原告公司核心技术秘密,被告肖某、许某、武某将从原告处获取的核心技术用于被告公司的“学某某”APP,从中非法获利,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故诉请四被告停止侵权、下架APP,并赔偿原告损失。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案涉智能检索算法本质是一种算法推荐,原告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算法可提供更为精准的检索信息,为原告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算法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相关技术信息符合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定条件。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被告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抗辩理由。被告在“学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搜索算法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搜索算法构成实质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机会获得原告的案涉商业秘密。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此类纠纷裁判路径的统一,为审慎探索新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之路提供有益参考。2025年,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合议庭成员:蒋筱熙、兰诗文(承办人)、张婷
案例三
欧洲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欧洲某公司研发了全球最小的人工心脏Ixxxxx,我国新创企业苏州某公司最新一代产品Nxxxxx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破性医疗设备认定,双方在人工心脏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并引发国内外平行诉讼。欧洲某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苏州某公司的国际技术合作方德国某公司,指控德国某公司向苏州某公司披露技术秘密。美国法院基于透明度规则发出第三方取证命令,要求苏州某公司披露相应的技术信息。在德国某公司反诉后,欧洲某企业与德国某公司达成和解,各自撤诉。欧洲某企业在本案中指控苏州某公司通过与德国某公司的国际技术合作途径不正当获取了其技术秘密。经法院组织鉴定,认定在先专利技术公开了德国企业的技术方案,涉案技术秘密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