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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行政裁判文书说理/刘行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7
(裁判文书说理丛书/宋北平主编)
ISBN 978-7-5109-3048-5
Ⅰ.①行… Ⅱ.①刘… Ⅲ.①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研究-中国 Ⅳ.①D926.1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0)第252133号
行政裁判文书说理
刘 行 著
责任编辑 丁塞峨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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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天津嘉恒印务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毫米×1092毫米 1/16
字 数 322千字
印 张 19
版 次 2022年7月第1版 2022年7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3048-5
定 价 69.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裁判文书说理丛书》
编委会
主 任:江必新
副主任:姜建初 李重庵
委 员(按姓名汉语拼音排序):
黄太云 李 林 孙佑海 宋鱼水
宋北平 王利明 王振宇 薛 琦
许传玺 杨 光 周光权
主 编:宋北平
副主编:潘传平
编务部
主 任:王子旗
副主任:刘方敏
组稿单位:北京华夏国典教育科技研究院
序
由宋北平教授主编,四级法院多位法官和专家、教授共同执笔撰写的“裁判文书说理丛书”即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令人欣喜和振奋。这套丛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意义及重点、难点问题,结合优秀裁判文书实例阐明了说理技巧,就厘清裁判思路、提炼裁判要旨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提高法官释法说理能力、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促进“说理型”社会的形成,对法学界了解新时代法官释法说理、理性司法实践具有良好的参考意义。应丛书编委会和主编之邀,谨就裁判活动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略抒己见,代为序。
司法是一项神圣的理性事业,它既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也是法治文明的顶梁柱。“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自古以来,在法治的叙事中,司法并非只以权威而获得服从,却是因“理智”和“善意”而赢得赞美。在当代中国,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诉讼关系日趋复杂,公众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理修养日渐增长,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公开的强力推进,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日益成为保障公民诉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培育全社会理性司法文化的基本要求。为此,法官不能局限于“法条主义”一判了之,而要善于“释法说理”以理服人,把裁判意见当中的法理、事理、情理讲清、讲明、讲透,使当事人和普通公众知法明理、遵法循理,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1]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所以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
对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早有系统部署和安排。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尤其是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体指导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2015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提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依法据理”的原则,即“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
释法说理,重在“理”。古人云:“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4]在司法审判中,“理”恰承载着事实之“固然”和法律之“所以然”,因而具有真理和正义的双重力量。“释法说理”就是向当事人和公众展示裁判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可信性的论证过程,体现出法官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相统一的鲜明特征。具体而言,释法说理的“理”主要包括法理、事理、情理等。
法理,顾名思义,就是“法之理”。“法者,天下之理。”[5]一般来讲,法理乃“蕴含于法中的道理。可用以说明某事物、某现象、某说法之类能够成立,如:‘这是合乎法理的’;也可用来支持某主张、某事物、某现象,如:
当然,长于法理的法官不只是真知灼见的表达者,更是法理经典的诠释者和创作者。卡多佐说:“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具有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着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忽视使用这些方法,判决将无法达到目的。”[8]卡多佐以感悟告诉我们,为了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解释力、论证力、穿透力和感染力,法官应当注重引用以简洁、优雅、精湛的语言承载和表达出来的脍炙人口的法理格言和法谚,诸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法律至上”“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权利不得滥用”“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不得损人利己”“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中获利”“法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
事理,顾名思义,就是“事之理”、事物的使然之理。“事有必至,理有固然”[9]“物之所在,道则在焉”[10],任何事物,其形成、存在和发展都有“规律”“轨迹”“常理”“条理”,可谓“事事有事理”“事象之中必有事理”。在法律实践领域,“事理”系指蕴含于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当中的“规律”“常理”“条理”,或者是法律事实的主观动因、客观原因,或者是法律行为的根本原因、动机、活动与其结果的因果联系,或者是具体法律事实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联度,或者是诸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善意取得等法律事实的过程、环境、情节、事由等。讲清事理,最关键的是向当事人,尤其是“不明事理”的当事人回溯性地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注重“让证据说话”,解释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的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的客观性、类案的普遍事理和个案的具体事理,讲明案件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全面公开事实认定与采信的正当程序,营造当事人亲历性场景,让当事人“心知肚明”,以臻致“已判定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的理想效果。
情理,顾名思义,就是“情之理”“人之常情”。法谚云:“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情理是法律的生命”。波斯纳认为,“在许多案件中,并且是在那些最重要的案件中,法官将不得不接受一个合乎情理的、一个说得通的结果……什么才合乎情理,什么才说得通,这常常取决于道德感觉、常识、同情,以及其他不易转换成可测度后果计算的思想情感成分。”[11]。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注重协调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在法律适用当中,情、理、法都是共同的价值考量,法官在严格司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仁义礼智信”,兼顾人情世故、伦理纲常等因素,塑造了中华司法文明的优秀传统。在现代法律生活中,情理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诸如我们时常挂在嘴边的“合
应当认识到,释法说理并不意味着裁判文书就是修辞技术和文字游戏,其意义并非限于强化裁判过程的说理性、提升裁判文书的合理性、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而且也在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本质上表达的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英国女王王室法律顾问路易斯认为,“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之精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当人情、合法理”“谨持法理,审察人情”[14]“融天理、国法、人情为一体”为底色,自古以来孕育并沉淀在定分止争、利国安民的司法经验之中。法理、事理、情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统一、息息相通、彼此交融。其中,法理是根本理据,事理是科学判定,情理是道义基准,法理尚“善”,事理求“真”,情理通“美”。它们共同演绎出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和谐韵律,通达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
张文显
二〇二二年三月
编写说明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从裁判文书的制作看,它是提高司法质量和审判效率的优化工程,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升华工程,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民生工程。如何进一步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是本丛书编撰力求实现的目标。
为此,我们按照优秀法官与学者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作者,按照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相结合的原则架构丛书体系,以《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裁判文书语言与说理》《英美法系裁判文书说理——以判例分析为重点》解决通用需求,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行政裁判文书说理》探讨说理实践,在总结、借鉴学界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力求有所创新和超越,为提升法官的释法说理能力、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和促进“说理型”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些许智慧与经验。
本丛书在编撰过程中,得到了多方支持,作者们多年辛勤耕耘,主编、副主编承担实施《丛书编撰方案》的任务,在撰写样稿、召集作者会议、申报国家出版基金、联系出版等方面做了很多具体工作,在此一并致谢。
《裁判文书说理丛书》编委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