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贺 荣 主 编杨万明 刘贵祥 郭 锋 副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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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贺荣主编;杨万明,刘贵祥,郭锋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5
ISBN 978-7-5109-3499-5
Ⅰ.①最… Ⅱ.①贺…②杨…③刘…④郭…⑤最… Ⅲ.①民法-总则-法律解释-中国②民法-总则-法律适用-中国 Ⅳ.①D923.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2)第06826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贺 荣 主编
杨万明 刘贵祥 郭 锋 副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
责任编辑 王 婷 陈 思 尹立霞
执行编辑 高 晖 田 夏 罗羽净 李 瑞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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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2022年5月第1版 2022年5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3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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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主 编 贺 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副 主 编 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郭 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编 委(以姓氏笔画为序)
仇彦军 牛晓煜 刘 婷 杜 岩 杜圣杰
李予霞 李明明 沙 玲 张 音 张 新
张晓光 陈龙业 陈东强 贾玉慧 郭 锋
郭尔绚 曹晓锐 蒋家棣 程立武 谢冠东
执行编委 陈龙业 蒋家棣 刘 婷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民法典》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民法典》总则编是在《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第一步完成的。《民法典》编纂,始于2015年3月,采取了分“两步走”的编纂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共206条,于2017年3月通过,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1]总则编是《民法典》的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条款集中反映了《民法典》的普通法特征。私法领域的普通法是特别法的对称,也称民事基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意味着民法规范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调整平等主体间一般民事关系。调整某一特定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则为民事特别法,在我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民事特别法,如没有纳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知识产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类是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制,商法不以法典形式存在,而是制定单行商事法律。在法律适用上,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与民事、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是: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特别法规定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
其次,《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典》各分编构成科学的法典体系。《民法典》包括一个总则编和六个具体制度编,总则编规定民事
1.正确把握总则编与各分编之间的关系。《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和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3]《民法典》总则编是统领后六编的基本规则、基本制度,总则编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是各编所有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总则编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民法典》总则编作为民法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作为民法一般规则的集中体现,它当然对于《民法典》分则各编具有统辖的效力,分则各编则应该遵从《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4]《民法典》其他各编有具体规定的,要适用该具体规定;各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适用总则编的规定。比如,自然人制度、时效制度、期间计算,都要适用总则编的内容。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注意与总则编第八章民事责任规定衔接,比如有关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部分免责事由都在该章作了规定,在处理有关侵权责任纠纷时,通常需要综合适用侵权责任编和总则编的有关规定。再比如有关合同效力问题,既要适用合同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也要做到与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效对接。各编的通则、一般规定,是各编的小总则,对内统领具体条款,对外与总则编制度形成传承、互补。
2.准确把握各分编之间的关系。以合同编与相关其他各分编的关
3.正确理解《民法典》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一系列民法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权利确认、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具体规则。法律原则与具体规则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于某种行为或者事实,《民法典》相关条文有明确规定的,要优先适用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也没有习惯可以适用的,则要适用《民法典》第一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比如,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在有关具体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
4.《民法典》总则编建立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通过抽象化民事领域的共通性规范,系统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种类、取得、行使,以及侵犯民事权利的民事责任等内容。总则编第五章专门规定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方面,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方面,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投资性权利。总则编的规定为其他各编奠定了基础。其他各编以总则编所确认的主要权利展开,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救济权利的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形成了以总统分、总分结合、规范合理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典》总则编构建的民事权利体系具有开放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技术的日新月异,民事权利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展,客观上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民法典》总则编、各分编对此进行了充分回应。比如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第111条和人格权编第六章);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第127条);在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物权编第十四章);在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隐私权(第1032条、第1033条)。《民法典》总则编第126条还通过设置兜底条款,尽可能将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纳入民法保护体系中,体现了民法权利设置的开放性。
5.《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权利行使规则。民事主体在享有、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法定、约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
6.正确把握《民法典》总则编民事责任与相关分编民事责任的关系。我国刑法、民法和有关行政实体法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为法律概念均已规定在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中,《民法典》总则编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实现了民事责任体系化,在立法层面构成我国三大法律责任制度。以前,《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进行过专章规定,经过三十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司法实践,这种立法模式已为社会公众和司法人员普遍接受和熟悉。人们均熟知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刚性保障。基于处理好《民法典》编纂中总则和各分编的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中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建立这一上位概念,对《民法典》各分编、民事单行法中
7.正确理解《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条文从《民法通则》的7条扩展为《民法典》总则编的12条,将期间计算分离出去另列一章,设置5个条款。(2)将《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2年普通时效期间太短,很容易出现时效届满未行使权利而导致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也存在为避免时效届满而仓促行使诉讼权利,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现象。更重要的是,在疫情防控、经济下行周期或经济危机时期,债务人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但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压力下加速行使债权,往往造成债务人“囚徒困境”,使局部或整个社会陷入大量经济纠纷。从境外民法典规定来看,时效期间均比我国为长。如法国一切诉讼时效期间30年,契约外民事责任诉讼时效10年;德国普通时效期间30年,养老金时效等4年,17种请求权时效2年;日本债权时效10年,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20年。因其时效期间过长,才有缩短趋势。如欧洲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权利保护时效期间改革为2~6年;德国修改债法,将一般债权请求权时效期间规定为3年。(3)《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并在第196条新增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4项请求权事项,其中特别明确了物权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如果受到不法侵害或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就应当随时允许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旨在维持当事人的生存生活,支付人承担的是连续性的而非分时段义务。
二、《民法典》及其总则编的核心价值理念
民法是民族精神、时代发展的立法表达。我国《民法典》及其总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民法典》的精神内核
在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先后出现过三次民法编纂运动。第一次是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民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欧洲大陆民法典编纂,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三次肇端于20世纪80年代,产生了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1992年《荷兰新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1996年《越南民法典》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110个国家或地区有民法典。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是其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私人产权、法律文化、哲学伦理高度发展的产物,除一些被殖民的国家通过继受照搬宗主国的民法典外,大多数民法典都反映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制度和传统文化特色、民族特征。以私有制、普选政治为共同基础的西方国家,其民法典更是贯穿着相同的资本主义核心价值,如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坚持资本主义自由观、正义观、平等观,将人格、婚姻商品化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在我国,党的十八大文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为二十四个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提出了“入法入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等法治建设新任务。为此,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9
(二)绿色原则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自然观
传统民事法律制度注重保护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忽视主体的环境性权利;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忽视生态价值。由于资本主义将人类利益看作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造成人类对大自然无节制的征服、支配和掠夺,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人的生存环境已经面临污染和破坏的严重威胁时,对人的主体关怀必须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全面的。吸取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教训和对我国几十年来片面追求国内生产总值(GDP)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反思,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
(三)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规定反映了我国《民法典》的人文精神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虽然也重视人,重视人的自由和价值,贯穿人本主义哲学伦理,但客观地说,对自然人身份关系的重视高于对自然人人格关系的重视。因此,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西方民法典中,我们可以发现发达的亲属法、继承法规则,但很难找到体系化的、独立的人格权制度。而且,无论是罗马法规定的“人格减等”,还是《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废除的丈夫家长制,事实上使自然人的人格处于不平等、不独立地位。《民法典》总则编在开篇之章“基本规定”第3条就强调,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四)所有权实质平等集中反映了《民法典》对多种经济成分的平等保护
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物权制度的基石。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民法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罗马法虽然建立了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的平等,但由于没有授予奴隶法律人格,奴隶不但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反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成为奴隶主所有和支配的财产。《法国民法典》确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原则,几乎以三分之一的条文从不同角度保护私有制不可侵犯,维护大革命成果。但《法国民法典》的局限性在于,一是所有权的绝对性本身就妨碍了其他人正常的合法权益,形成新的不平等;二是在剥夺封建所有权和原始积累过程中赚取了巨额财富的大地主、大资本家,
三、关于《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为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总则编,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并同步启动总则编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决定,由研究室负责起草《民法典总则编解释》,并列入2021年度立项计划。经过立项、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委会审议等环节,《民法典总则编解释》已经发布,
(一)制定《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的指导思想
《民法典》总则编统领各分编,在整个《民法典》中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制定好总则编的司法解释,不仅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总则编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整个《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问题导向、强基导向,系统梳理总结人民法院相关民商事审判实践探索,特别是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经验成果,不追求大而全的体系,而是力求制定一部小而精的总则编司法解释,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牢固树立法典化思维,准确理解《民法典》特别是总则编的精神、制度和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的调研起草过程
第一阶段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条文清理修订阶段。《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其中《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等是清理工作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按照清理要求对《民法通则意见》等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每一个条文提出废、改、留的意见。2020年9月至11月,我们就清理结果向本院有关庭室征求了两轮意见,在杭州、北京等地组织全国法院的审判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代表进行研讨,对每个条文逐一研究论证。2020年12月,我们以清理后直接保留或修改后保留的条文为基础,形成了《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第二阶段是对司法解释条文不断完善和论证阶段。2020年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完成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明确了本司法解释的起草思路,即废止《民法通则意见》后直接保留或修改后保留的条文纳入《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并按照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同步开展《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的起草工作。2021年3月,研究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明传,征集总则编适用问题及起草建议。此后,根据反馈意见和《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内容,起草形成了《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修改稿,先后在上海、成都、深圳、南通、北京等地法院系统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全国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专家和片区专家学者意见;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全国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专家的意见;组织有关学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闭门研讨会,逐条论证修改。此后,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又分别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将有关论证意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21年11月,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征求中宣部、中政委、中央依法治国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全国工商联等有关单位意见。2021年11月2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座谈会,以王利明、崔建远、王轶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学专家对本司法解释稿给予积极评价,同时对部分条文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2021年11月30日,第二次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并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征求意见。我们经研究,全部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吸收其他单位合理意见,对有关条文做了删除、修改或者调整。2021年12月15日,第三次书面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报送
(三)《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起草思路与原则
在司法解释全面清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明确了民法典时代相关司法解释体系的构建思路,即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执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构建多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不追求大而全、不强调体系化;要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分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框架体系。《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严格遵循上述要求,聚焦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中有关总则编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贯彻《民法典》权利保护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和促进《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使良法经由司法程序转化为善治。
起草《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主要是为了解决三方面问题:(1)确保《民法典》与旧法的有序衔接。《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但这些司法解释中仍有不少条文与《民法典》一致,在审判实践中仍有重要指导价值,有必要予以保留并梳理整合,以免出现法律衔接适用空档,影响《民法典》的实施。(2)系统梳理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积累的经验智慧。《民法典》采取的是编纂式的立法技术,大多数条文是对原有法律的承继。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时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有必要将此一并纳入,以更好地实现统一裁判尺度的目的。比如,关于表见代理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出了细化规定,历经十余年的审判实践检验,一些内容有必要吸收到本解释中。基于同样的考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一些规定精神也被吸收到本解释当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起草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突出了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突出强调权利保护,从规范权利行使,平衡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胎儿利益、未成年人利益、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利益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二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穿起草过程,融入解释条文中,进一步弘扬《民法典》突出权利保护、倡导诚实守信和鼓励好人好事的价值导向。
2.坚持严格依法。始终将准确理解贯彻《民法典》的立法意图作为最高标准,特别注重听取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意见,坚决避免规则设计偏离立法原意。严格依照立法法赋予的司法解释制定权限,坚守不创设新规则的基本立场,只根据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作配套补充细化,确保《民法典》总则编的优秀制度设计在司法审判中准确落实落地。例如,关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无顺序限制问题,完全采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同志的意见建议,根本上修改了《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的规
3.坚持问题导向和强基导向。始终坚持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以指导、帮助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为落脚点。对于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的总则编的“总”的特点如何把握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法律适用、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权利滥用的认定等内容。条文规范上尽量给予清晰明确的指引,对法官裁量权予以必要限制;对于不宜或者无法作出“一刀切”规定的,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模式,细化适用节点和参考因素,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明晰的指引。
4.坚持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1)注重听取基层意见,了解一线需求。在起草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周强院长提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要接地气、充分调研的指示精神,在广泛听取全国法院系统意见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听取基层法院意见。七次法院系统研讨会中有五次是在中、基层人民法院召开,听取二百余名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或者骨干意见。广泛收集全国法院系统意见953条,累计修改四十余稿。(2)注重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做到常态化、动态化、多元化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历次专家论证会均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志莅临指导,起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方面实时联络沟通。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正式函复意见全部采纳,共计删除条文5个,删除部分内容或者条款2个,修改条文1个。(3)注重听取学界意见,广泛凝聚共识。为确保调研的充分性,在起草过程中创新工作形式,除了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专家论证会,还书面征求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意见。两家单位分别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四次专家论证会涵盖了全国各主要法学院校的老、中、青三代民法学专家,累计一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与论证。
在确保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还采取“两个坚持”的思路进一步加强论证工作:(1)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条文的设计都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例或者地方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相互检验对照,系统梳理了两千多个案例;同时深入征求和吸收民法学界特别是王利明、孙宪忠、崔建远、杨立新、王轶等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将其学术观点与条文规则相互对照,编辑整理了二十余万字文献资料。(2)坚持解决中国问题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在注重听取法院系统意见的同时,广泛研究借鉴德国、日本、法国等二十多个国家或者地区民法典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等域外规则设计。
(四)《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主要内容与特点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共39条,分为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共3条,主要针对《民法典》总则编“总”的特点,对实践中法官普遍感到难以把握的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等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至第四部分属于对总则编自然人制度中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等具体规则的细化规定。通过解决诉讼保护胎儿利益问题,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制度适用问题,以及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确定等问题,实现对胎儿、被监护人、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
第五、第六部分属于对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中有关具
第七、第八部分属于对总则编民事责任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中有关规则的细化规定。重点解决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标准、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损害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补充规定。
调研中,有学者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整体纳入《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中。我们经研究认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和《诉讼时效规定》有不同的侧重点。本部分规则紧密围绕对《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条文的细化展开,旨在解决《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规则的相互衔接问题,在体系上保持了与《民法通则意见》的连续性。而诉讼时效规定则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问题展开,在内容上与《民法典总则编解释》各有侧重,且在2020年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中已经系统清理修订后重新发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构建《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的思路,《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起到一般规则的作用,应当紧扣总则编的条文进行;而诉讼时效规定系对具体问题的规定,属于另一层级的司法解释。因此,两者在体系上也各有分工,可以相互呼应,形成完整体系。
第九部分附则规定了《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的施行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以及适用案件范围。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主要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时代发展,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行使方式也更加多样,与此同时,权利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
2.突出强调权利保护。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自然人的权利保护置于中心位置,从保护未成年人、胎儿利益,规范权利的行使,平衡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场。二是践行平等理念,细化权利保护规则。本解释将平等保护权利,特别是自然人权利置于突出位置。比如,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细化了监护制度,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部分强化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在诉讼时效部分中细化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三是在民事责任部分明确了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只承担部分责任,以及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等。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鼓励民事主体依法积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则就社会生活中应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亮明了司法的态度,集中体现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规范功能。
3.贯彻诚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4.体现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执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为原则,不追求大而全的体系,不追求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而是聚焦总则编适用中审判实践亟需解决、有较为丰富的实践基础,且能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的问题明确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