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1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6年7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3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