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工
2026年7月12日
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具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其拟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检查;
(四)需要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变更的审核、制发工作,并对证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变更的初审、发放工作,并对证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市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变更、审查、暂扣、注销以及年度审验等工作。
本市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推行行政执法证件电子化,电子行政执法证件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照片、姓名、二维码、单位、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
按照国家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制式服装胸号管理,其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胸号应当与所领取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制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申领、变更行政执法证件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