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26年7月15日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公共机构和其他经营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眉山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集中处置、综合利用原则,推动餐厨垃圾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监督机制,保障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资金的稳定投入。
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