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
浙自然资规〔2026〕9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自然资源执法机制,快速整改土地、地矿、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以及规范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执法实践,现就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置目标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非立案处置工作,是指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依法对可以不予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处置的执法活动。通过非立案处置,推动违法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着力在第一时间制止、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恢(修)复违法前原状,消除违法状态,减少损失和影响,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实现违法行为高效处置,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二、明确适用情形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非立案处置方式:
1.日常监测、巡查、检查、受理举报发现的;
2.通过整改可以消除违法状态,恢(修)复违法前原状的;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