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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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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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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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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6年修正)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10月29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4月29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人文、交通、生态、城市环境建设,营造开放包容、诚实守信、创新创业的人文氛围,构建便捷高效、绿色智能、安全有序的综合交通体系,打造天蓝地绿、水清景美、低碳宜居的生态空间,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的吸引力。

  第五条 本市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依托郑开同城化优势承接外资优质资源。

  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崛起、郑开同城化等战略,加强与相关城市营商环境交流合作,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和市场规则衔接,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协同联动。

  第六条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综合保税区等功能区应当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突出功能特色,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改革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及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经营主体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兑现机制,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不得设置差别化门槛阻碍中小微企业、外地经营主体参与竞争。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向社会公开。结合功能定位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生态化建设,构建相对科学完善的产业生态链,为经营主体提供良性循环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制定并动态更新产业链招商图谱,推动完善招商促进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展期、续贷等业务。

  第十一条 本市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提单、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

  本市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与金融机构共享和普惠金融相关的政务数据、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平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财政支持,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建立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产业园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覆盖面,强化生活服务功能,为企业经营和用工营造便利环境,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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