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2号)


  《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2025年12月26日经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26日


  
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5年12月26日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建成区管理的区域,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功能、景观效果、休闲游憩相统一,体现牡丹之都城市风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机关、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推广养护管理先进技术,促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

  第八条  对于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年度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计划。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确需改变、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绿地率控制标准。建设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借助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利用城市腾退地和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地块,规划建设各类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内应当建设具有城市海绵体功能的雨水滞留设施,合理配置游览、休憩、健身、科普宣传等设施。

  鼓励科学栽植牡丹、芍药、木瓜等,建设特色公园。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到微信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分享链接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