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2026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令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属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环卫公厕,是指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维护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在旅游景区(景点)、公共文化场所、城市绿地、公共体育场馆、轨道交通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停车场、加油(气)站、充电站、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 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功能完善、安全卫生、便民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厕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厕管理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公厕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领导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解决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公厕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环卫公厕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以及辖区内社会公厕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园林林业、体育、水务、商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社会公厕管理有关工作,督促指导维护管理责任人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协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公厕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维护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认领、投放商业广告、增设商业服务点等方式,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维护公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常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规模以及公共场所的实际需求,将公厕设置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厕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三年对公厕设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城市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厕规划管控、用地保障工作,配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规划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厕:
(一)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景点)、公共文化场所、城市绿地、公共广场、公共体育场馆、商业街区、大型停车场、医院;
(三)公交首末站、轨道交通车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四)商场、加油(气)站、充电站、会展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等商业服务场所;
(五)农贸市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公厕可以与垃圾收集转运站、环卫工人休息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市政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复合建设,打造城市驿站综合服务体。
第十一条 公厕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