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年第1号)
《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1日
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2025年10月27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行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清洗、维护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场所专用烟道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