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衢政办发〔202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6日
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全域谋划、生态为本、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强化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健全科学合规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有效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扎实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确保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确不具备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实施豁免,实现海绵设施“应建尽建、能建尽建”,促进海绵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豁免清单管理
(一)概念界定。
豁免清单是指根据本管理制度规定所制定的因建设环境、功能需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制约,对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不作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如: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及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强制性要求建设项目的清单。
对未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管理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流程。
1.部门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及城市实际情况,起草豁免清单。
2.公开征求意见。豁免清单的制定依据、具体内容,都必须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豁免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