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五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机关各部门: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第6次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将《芬兰某公司诉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等6个案例(参考性案例31-36号)作为全省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附件:参考性案例31-3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0日
附件
参考性案例31号
芬兰某公司诉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外知识产权/调解/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调解指引
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具有法律适用复杂、市场影响力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特点,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是展示中国法治环境与司法形象、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契机与载体。化解此类纠纷时,在消弭纷争的基础上,应坚持“和合共赢”解纷理念,精准把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商事属性、合作属性、市场属性,树立“止争更要促和、解纷更要赋能”的系统性调解思维,立足法律规则、商业逻辑、维权认知三重维度综合研判,着力消除中外当事人因制度、规则、理念等差异产生的沟通壁垒,深入挖掘诉求背后的商业利益契合点,采取精准靶向释法策略,积极引导当事人转侵权为授权、化争端为合作、变对手为伙伴,以中外主体平等协商、权利保护与产业容错兼顾的涉外知识产权柔性解纷模式,彰显东方调解降成本、保权益、促合作、稳预期的制度优势。
生效文书编号
(2026)黔民终61号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芬兰某公司系在芬兰注册成立的高科技企业,其自主开发的某系列钢结构设计与项目管理软件(以下简称案涉软件)在美国完成版权登记,且在全球钢结构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芬兰某公司发现,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案涉软件功能关联较为密切,该公司在其发布的招聘信息、企业宣传文章及广告视频中多次提及、展示案涉软件,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商业使用案涉软件,侵害芬兰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遂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芬兰某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赴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查明24台办公电脑中有16台安装了不同版本的18套案涉软件。芬兰某公司据此结合案涉软件正版许可费标准,请求判令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26.15万元。一审法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2025)黔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判令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芬兰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赔偿芬兰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芬兰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按正版软件许可费计算损失,且支持惩罚性赔偿和全部维权合理开支。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与案涉软件未进行源代码的比对,且应根据被告实际获利确定赔偿金额。
调解经过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涉软件作为钢结构设计专业领域的常用软件,系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核心业务不可或缺的工具。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均经营利润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但涉案时其唯一的银行账户因另案诉讼被冻结。本案如径行判决,有可能陷入“侵权人败诉即停产、权利人胜诉执行难”的困局。为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二审法院摒弃就案办案思维,通过理念革新、机制创新、方法精进的递进路径,全力推进纠纷调处。
一是明确“和合共赢”解纷理念。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和多次沟通,穿透式掌握了双方的利益契合点:芬兰某公司意在开拓中国市场、培育优质客户;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则需要合法、稳定地使用案涉软件。由此二审法院决定采用“止争更要促和、解纷更要赋能”的系统性调解思维,将办案目标从“解决一个案件”调整为“促成一段合作”,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定下基调。
二是构建“三维研判”诉求分析模型。为精准把握双方核心诉求与现实关切,二审法院从法律规则、商业逻辑、维权认知三重维度进行综合研判。在法律规则维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争议,对准据法选择、国际公约适用、域外证据审查认定、侵权事实证明标准、商业许可证据采信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裁判走向形成充分预判。在商业逻辑维度,分析探讨芬兰某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许可模式与市场拓展布局,深入了解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年利润、案涉软件与其核心业务的依存度、因其他诉讼导致账户被冻结等现实困境。在维权认知维度,敏锐捕捉到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认为赔偿金额远超预期因而产生较大抵触情绪,以及远在芬兰的芬兰某公司总部对异国司法效率和执行风险的顾虑。
三是实施“双向分层”精准释法策略。基于前述研判,二审法院一方面向被告“亮牌”:锲而不舍地对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数次法律释明,系统讲解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分析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和计算依据,清晰展示一旦判决其可能承担的停止经营、高额赔偿等严重后果。同时,反复阐释调解方案对双方利益的衡平考量与对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有利保障,引导其从“对抗”转向“算账”,理性看待以合作换发展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向原告“交底”:克服中芬两国时差困难,法院与芬兰某公司总部及代理律师保持高频沟通,实时传递调解进展,反复探讨调解方案,客观告知径行判决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和失去潜在客户的商业损失,展示被告的履约诚意与长期合作潜力,逐步打消芬兰某公司的顾虑,增强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及对中国司法环境的信任。
调解结果
经过多轮磋商,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当庭逐项确认了包括软件采购价格、授权数量、许可期限、后续培训及维护服务等全部合作细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申请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于2026年3月30日出具(2026)黔民终61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专门致电法院,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工作及耐心细致的调解服务表示感谢。二审法院及时开展判后回访,了解到目前芬兰某公司正向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培训、维护、指导等正版增值服务,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也按期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参考性案例32号
赵某、宋某、刘某、高某诉兰某
肖像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肖像权/人格权/“AI换脸”技术
裁判要点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AI换脸”技术本质是对肖像权人的面部进行读取和重塑,利用AI换脸技术恶意合成不雅照片,侵犯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技术娱乐性不能掩盖其侵权本质。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更不得违法利用AI技术提取、合成他人肖像进行恶意丑化、玷污式恶搞,或者将他人的脸替换到不雅照片中,否则将直接侵害相关权利人的肖像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生效文书编号
(2025)黔01民终973号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九百九十一条、第
九百九十五条、第
一千条、第
一千零一十八条、第
一千零一十九条、第
一千零二十条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宋某、刘某、高某诉称,被告兰某系四原告的初高中同学。2023年3月,被告兰某用长期以来私自盗用的四原告生活照,违法通过外网付费剪辑不雅照片视频,并附文侮辱,严重侵害了四原告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严重损害原告的精神状态,并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四原告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侵犯。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通过公开发表微信朋友圈向四原告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查、公开、连续十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四原告各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共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兰某辩称,被告虽然在另案中承认P图的事实,但并未以此营利或传播。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及名誉权等行为,对其诉请的金额及事实理由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宋某、刘某、高某与兰某系同学关系,兰某利用外网将四原告发布在朋友圈的生活照发送至外网平台,以付费AI换图技术换成不雅照并在照片上附侮辱性的文字发布在境外网站上,被案外人罗某发现后报警。现四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四人的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黔011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连续三日向原告赵某、宋某、刘某、高某进行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确定);二、被告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宋某、刘某、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元;三、驳回原告赵某、宋某、刘某、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兰某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2025)黔01民终9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诉讼双方原系同学关系,兰某利用外网将赵某、宋某、刘某、高某的生活照发送至外网平台以付费AI换图技术,将四人的生活照片换成不雅照,后诉讼双方因该事件向公安机关报案、兰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该事件在诉讼双方的共同好友圈中传播,使得赵某、宋某、刘某、高某遭受精神损害,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兰某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酌情确定由兰某在微信朋友圈内赔礼道歉三天并向赵某、宋某、刘某、高某分别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参考性案例33号
邓某裁定减刑案
关键词刑事/减刑/漏罪/数罪并罚/实际执行刑期裁判要点
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发现漏罪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