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公规〔2025〕2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具有环境全封闭和管辖区域跨行政区域的特点,根据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特点,为统一全省高速公路案件管理,现就全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所属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以下称高速公路支队、大队)管辖区域,由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以下称交警总队)依法指定。
高速公路支队、大队管辖区域调整的,交警总队应当及时告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