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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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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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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6号法律,黄金及铂金货品的出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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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4/2026号法律
  黄金及铂金货品的出售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一、本法律订定黄金货品、铂金货品及表面经过处理的货品的出售及为出售而展示的制度。

  二、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经营者以任何方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上款所指的业务,但属在拍卖行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者除外。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黄金货品”:是指纯度等同或超过千分之三百三十三的黄金制品或黄金合金制品;

  (二)“铂金货品”:是指纯度等同或超过千分之八百五十的铂金制品或铂金合金制品,中文又称“白金货品”;

  (三)“表面经过处理的货品”:是指表面曾以黄金或铂金处理的包金货品及镀金货品;

  (四)“包金货品”:是指透过机械加工或其他加工方法,将黄金或铂金金箔牢固地覆盖在基材上的制品,中文又称“注金货品”或“锻压金货品”;

  (五)“镀金货品”:是指透过电镀加工、化学镀加工或其他加工方法,在基材上镀上一层黄金或铂金表层的制品;

  (六)“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业务性质,并以持续或惯常方式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黄金货品、铂金货品或表面经过处理的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货品的纯度标准及标注

  第三条
  纯度标准

  一、黄金货品的纯度标准按重量计算,并按黄金在一千等份合金中所占比率分为:

  (一)八开: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三百三十三;

  (二)九开: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三)十二开: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五百;

  (四)十四开: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五百八十五;

  (五)十五开:纯度不低于千分之六百二十五;

  (六)十八开: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七百五十;

  (七)二十二开: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九百一十六点六;

  (八)“足金”: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九百九十九;

  (九)其他开数以二十四分之一为一开的比例计算。

  二、铂金货品的纯度标准按重量计算,并按铂金在一千等份合金中所占比率分为:

  (一)PT850:纯度不低于千分之八百五十;

  (二)PT900: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九百;

  (三)PT950: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九百五十;

  (四)PT990、“足铂金”或“足白金”: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九百九十。

  第四条
  黄金货品及铂金货品的纯度标注

  一、黄金货品及铂金货品须具有一个指明其纯度的标注。

  二、黄金货品的纯度标注须按下列任一方式标示:

  (一)开数以阿拉伯数字标示,并加上字母“k”、“c”或“ct”;

  (二)黄金纯度以阿拉伯数字标示;

  (三)黄金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货品,以中文“足金”或“Chok Kam”的表述标示。

  三、铂金货品的纯度标注须按下列任一方式标示:

  (一)铂金纯度以阿拉伯数字及字母“PT ”标示;

  (二)铂金纯度不低于千分之九百九十的货品,以中文“足铂金”或“足白金”标示。

  四、禁止黄金纯度低于千分之三百三十三的制品标注任何有误导成份或使人认为其属黄金货品的文字,尤其是“金”、“黄金”或“黄金合金”。

  五、禁止铂金纯度低于千分之八百五十的制品标注任何有误导成份或使人认为其属铂金货品的文字,尤其是“铂”、“铂金”、“白金”、“铂金合金”或“白金合金”。

  第五条
  焊料的纯度标准

  一、如属黄金货品,其所使用的焊料按下列情况须符合相应的纯度标准:

  (一)如主要部分符合第三条第一款(八)项所指“足金”的标准,其所使用焊料的黄金纯度不得低於千分之八百;

  (二)如主要部分的纯度等同或超过千分之九百一十六点六,但低於千分之九百九十九,其所使用焊料的黄金纯度不得低於千分之七百五十;

  (三)如属金银细工货品或表壳,其主要部分的纯度等同或超过千分之七百五十,其所使用焊料的黄金纯度不得低於千分之七百四十;

  (四)如属白色黄金货品,其主要部分的纯度等同或超过千分之五百八十五,但等同或低於千分之七百五十,其所使用焊料的黄金纯度不得低於千分之五百。

  二、如属铂金货品,须按重量计算焊料成分中的下列元素所占的总比率,且在任何情况下该总比率均不得低於千分之九百五十,而其所使用的焊料成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焊料成分须包括金、铂金或钯任一项元素,或其中两项或以上元素的组合;

  (二)上项焊料成分亦得加入银元素,但上项所指的单一元素或组合在总比率中不得低於千分之五百。

  三、黄金货品或铂金货品所使用的焊料以连接各部分或倘有的其他金属配件的最低需要为限。

  第六条
  表面经过处理的货品的标注

  一、表面经过处理的货品须具有以文字或字母标示其属包金货品或镀金货品的标注。

  二、如上款所指的标注含有“金”或“铂”的文字,则该等文字不得比其余字句显眼。

  第七条
  货品的组成及标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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