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2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七条及第95/2024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邮电局代局长刘兰华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按照第15/2002号行政法规《电信码号资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六条的规定,批准由获适当发牌的电信服务经营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码号资源首阶分配的请求;
(二)按照第24/2002号行政法规《提供互联网服务》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互联网服务牌照的发给及续期作出决定;
(三)核准第41/2011号行政法规《设置及经营固定公共电信网络制度》第二十三条所指的服务的价格。
二、转授予邮电局代局长刘兰华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按照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许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请,以及认可二月十五日第10/82/M号法令所指的工作人员的退休申请;
(二)批准返还不涉及担保承诺或执行与邮电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所签订合同的文件;